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原 告 洪祺祥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張婷婷律師朱慧倫律師追加原告 洪祺福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複代理人 沈俊豪律師追加原告 洪祺袚被 告 洪祺禎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