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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原 告 洪祺祥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張婷婷律師朱慧倫律師追加原告 洪祺福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複代理人 沈俊豪律師追加原告 洪祺袚被 告 洪祺禎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日期: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