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18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趙懷琪律師施雅馨律師
參 加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郭文祥被 告 陳世昌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謝瑋玲律師被 告 陳冠宏
王震己訴訟代理人 黃偉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