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上 訴 人 謝博丞即 原 告 3樓被 上 訴人 呂建發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