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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原 告 四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佩哲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被 告 蔡佩玲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沈曉玫律師鍾佩潔律師蕭明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
裁判日期:201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