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原 告 四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佩哲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被 告 蔡佩玲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沈曉玫律師鍾佩潔律師蕭明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