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正大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滕則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仕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裁判日期:20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