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原 告 祭祀公業周明珠法定代理人 周重安
周承俊周榮福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被 告 鄭松雄
沈祺舜沈祺發沈祺鈞沈祺雄周承俊胡家樂周科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因被告沈祺舜、沈祺鈞、沈祺雄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