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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4號原 告 黃麗瓊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懿君間請求分配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0萬及遲延利息,並繳納裁判費6萬5,350元。惟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民事訴之變更聲請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150萬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0萬元,應徵裁判費11萬3,200元,原告僅繳納6萬5,350元

,尚應補繳4萬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股利等
裁判日期: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