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4號上 訴 人 沈懿君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麗瓊間請求分配股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