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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原 告 簡吟娥

簡吟倩簡汶蕙簡汶仰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被 告 亞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律師

徐茂華高佳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第2 項是否特定,倘有補充陳述或意見,請於106 年7 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前具狀陳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裁判日期:201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