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訴訟代理人 黃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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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涵樸律師徐立晟(實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