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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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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涵樸律師徐立晟(實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