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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 告 邱碩松兼 訴 訟代 理 人 邱六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酬勞事件,曾向本院聲請與被告程林雪嬌、林雪霞、林采蓉、林雪鳳、林雪蓮、許文如、許仁川進行調解,惟事實仍待釐清,兩造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進入訴訟程序,是原告業已對上開被告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裁判案由:給付酬勞
裁判日期: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