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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黃美築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周信亨律師被 告 李知遠

汪添進李祥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

3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李知遠就附表編號1、3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以被告汪添進為權利人,債權額比例全部,以被告李祥剛為債務人,債務額比例全部,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及其後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2 年中山字第261590號收件,登記日期102 年9 月30日,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㈡被告李知遠、汪添進、李祥剛應將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李知遠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99年中信字第007320號收件,登記日期99年7 月13日,並於102 年3 月13日變更被告李知遠為受託人所為之信託登記塗銷。原告並主張以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732,600 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先行繳納裁判費77,626元。惟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為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此部分應以擔保債權額或擔保物之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聲明第2 項因與第1 項訴之利益同一,不併徵裁判費,至聲明第3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7,732,600 元。然原告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總價市值,或提出系爭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以供本院計算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並與擔保之債權額比較,據以核定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就訴之聲明第1 項之請求查報系爭不動產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7,732,600 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應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7,626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1 │臺北市○○○區 ○○○段│一 │57-1 │建│101 │全部 │├─┼───┼────┼───┼───┼──────┼─┼────┼─────┤│2 │臺北市○○○區 ○○○段│一 │53 │建│526 │839/10000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備考││ │ │ │ ├──────┬─────┤範圍│ ││號│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3 │72 │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區│1層:51.79 │ │全部│ ││ │ │長安段一小段│遼寧街105巷 │2層:63.66 │ │ │ ││ │ │57-1地號 │33號 │合計:115.45│ │ │ │├─┼───┼──────┼──────┼──────┼─────┼──┼──┤│4 │1922 │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區│4層:131.76 │陽台18.93 │全部│ ││ │ │一小段53地號│遼寧街105巷 │合計:131.76│ │ │ ││ │ │ │35號4樓 │ │ │ │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