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知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8,983元(計算式附表編號1、3所示房地起訴時交易價格77,033,898×1/6=12,838,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