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 告 盛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瑞源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王嘉翎複代理人 王耀德被 告 大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茂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許睿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