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 告 簡基良

簡基淵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簡觀旺法定代理人 簡豊庭(原名簡明水)訴訟代理人 簡秀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1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