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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 黃欣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皇麟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臺北市○○區○○段0 ○段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巷○ 號4 樓)及其坐落之同地段1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10,2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9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