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原 告 束士新
束興新束申新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束霖新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退還原告溢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3,578 元(計算式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96,624 元,此有本院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8,999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張志全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筱涵附件、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8,743,578 元:
㈠土地總價額28,950,460元:
計算式:154,000 元x187.99 平方公尺=28,950,460元。
㈡房屋現值:194,800 元(參本院卷第12頁之101 年度房屋稅繳納證明書)。
㈢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比例共計3/10:
計算式:1/10x3=3/10㈣訴訟標的價額為8,743,578 元:
計算式:(28,950,460元+194,800元)x3/10 =8,743,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