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原 告 王進發
汪進勇王進煌汪進裕陳政助(即王秀蓮、陳宗烈之承受訴訟人)陳詩頓(即王秀蓮、陳宗烈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華原 告 王進財
王進居王金環楊麗卿楊麗琴楊志生楊志鐘楊志仁陳國釧兼 上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嘉玲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複 代理人 林依芳
吳燕菁原 告 王月娥
王月霞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王月琴原 告 王進利(兼王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
王木興(兼王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王牡丹(兼王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王寶陞(兼王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王明惠(兼王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王進成(兼王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王進千(兼王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入被 告 王進來
王進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甲所示之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各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
原告王進財、王進居、王金環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乙所示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王秀蓮已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之民國105 年9 月4 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原告陳宗烈、陳政助、陳詩頓聲明承受訴訟,嗣陳宗烈已於108 年9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陳政助、陳詩頓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㈢第111 至113 頁、第144 至14
6 頁、第156 至158 頁、本院卷㈣第175 至177 頁、本院卷㈤第45、443 頁),又被繼承人王林來富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之107 年8 月30日死亡,而原告王進利、王木興、王牡丹、王進成、王進千、王進入、王寶陞、王明惠為王林來富之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11 至212 頁),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㈢第215 至217 頁),於法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而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僅供法院參考,屬攻擊防禦方法,縱使於訴訟中為分割方案之變更或追加,亦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判令兩造就起訴狀附件所示不動產依持分比例交換土地或兩造相互讓渡後合併分割或直接分割(見本院新店簡易庭103 年度司店調字第34號卷,下稱司店調字卷第2 頁),原告雖先後多次變更其起訴聲明,惟核其內容,均係關於共有土地分割方案之更異,揆諸上開說明,應均無涉訴之變更或追加,併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2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甲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稱則各以地號)為兩造共有,共有情形及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丙所載,兩造就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共有人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至6 項定有明文。再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 號、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共有情形及應有部分如附表丙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共有人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迄今未能與被告達成分割系爭土地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47至
165 頁、第197 至441 頁),自堪信為真實。故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其分割方法茲如下述。
㈡如附表甲編號14至16、編號20所示之土地:
原告主張將如附表甲編號14至16、編號20所示之土地為原物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表五、六、七、十一所示等情,業經多數共有人同意(見本院卷㈣第193 頁,本院卷㈤第491至492 頁),並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之情形(見本院卷㈣第65至67頁),核與上開民法原物分配之規定相符,爰斟酌共有人意願、共有物使用情形等一切情形,就此部分應予原物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表五、六、七、十一所示。
㈢如附表甲編號1 至6 、編號9 至10、編號11至13、編號21至22所示之土地:
如附表甲編號1 至6 、編號9 至10、編號11至13、編號21至22所示之土地共有人相同,且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均同意為合併分割如附表一、三、四、十二所示(見本院卷㈣第19
3 頁,本院卷㈤第491 至492 頁),復無不可合併分割之限制(見本院卷㈣第65至67頁),為避免土地過分細分,維護土地經濟效益,並斟酌共有人意願、共有物使用情形等一切情狀,就此部分應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表一、
三、四、十二所示。㈣如附表甲編號7 、編號8 、編號17至19所示之土地:
原告主張如附表甲編號7 、編號8 、編號17至19所示之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八、九、十比例分配之等情,業經多數共有人同意(見本院卷㈤第491 至492頁),且倘依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將有損該土地之完整性,甚有違反最小分割面積之法規限制之虞(見本院卷㈣第65至67頁)。另若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則受分配者對於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依民法第824 條第3 項規定必須以金錢補償,惟各共有人對於金錢補償之標準或有不同,受分配之共有人亦未必有資力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恐徒生兩造間紛爭,故兼採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亦未必妥適。而原告主張採行之變價分割方式,可由公眾或兩造間有意願之人以自由、公開程序競標,除原共有人有意承購者可出面競標並有優先承買權之保障外,使該土地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反應出合理且適當之價值,讓各共有人能按其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合理之價金,以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並斟酌該土地之性質、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該土地之分割方法,應以變價分割將所得價金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為適當。
㈤另原告王進財、王進居、王金環於訴訟進行中將其對系爭土
地所有權部分為移轉登記予其他原告,現已非系爭土地共有人,則其等仍列名訴請分割系爭土地,則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負擔以參酌兩造就所得利益比例分擔較為公允,而命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唐 玥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附表一:
┌──────┬──────┬───────────┬──────┬──────┬──────┐│地 號 │ 總 面 積 │ 分割後取得之區域 │ 面 積 │ 所有權人 │分割後 ││ │(平方公尺)│(如土地複丈成果圖一)│(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新北市深坑區│ 6319 │ 10 │ 813 │ 王木興 │ 各7分之1 ││土庫段崩山小│ │ │ │ 王進成 │ ││段第10、11 │ │ │ │ 王進入 │ ││、14、14-1、│ │ │ │ 王進千 │ ││14-4、266 │ │ │ │ 王進利 │ ││地號 │ │ │ │ 王牡丹 │ ││(合併分割,│ │ │ ├──────┼──────┤│分割方法如右│ │ │ │ 王寶陞 │ 各14分之1 ││) │ │ │ │ 王明惠 │ ││ │ ├───────────┼──────┼──────┼──────┤│ │ │ 10(1) │ 647 │ 周嘉玲 │ 單獨所有 ││ │ ├───────────┼──────┼──────┼──────┤│ │ │ 10(2) │ 166 │ 楊麗卿 │ 各5分之1 ││ │ │ │ │ 楊麗琴 │ ││ │ │ │ │ 楊志生 │ ││ │ │ │ │ 楊志仁 │ ││ │ │ │ │ 楊志鐘 │ ││ │ ├───────────┼──────┼──────┼──────┤│ │ │ 10(3) │ 199 │ 王月娥 │ 各2分之1 ││ │ │ │ │ 王月霞 │ ││ │ ├───────────┼──────┼──────┼──────┤│ │ │ 10(4) │ 263 │ 王進益 │ 單獨所有 ││ │ ├───────────┼──────┼──────┼──────┤│ │ │ 10(5) │ 263 │ 王進來 │ 單獨所有 ││ │ ├───────────┼──────┼──────┼──────┤│ │ │ 10(6) │ 1339 │ 王木興 │ 各7分之1 ││ │ │ │ │ 王進成 │ ││ │ │ │ │ 王進入 │ ││ │ │ │ │ 王進千 │ ││ │ │ │ │ 王進利 │ ││ │ │ │ │ 王牡丹 │ ││ │ │ │ ├──────┼──────┤│ │ │ │ │ 王寶陞 │ 各14分之1 ││ │ │ │ │ 王明惠 │ ││ │ ├───────────┼──────┼──────┼──────┤│ │ │ 10(7) │ 824 │ 趙王月琴 │ 單獨所有 ││ │ ├───────────┼──────┼──────┼──────┤│ │ │ 10(8) │ 465 │ 王月娥 │ 各2分之1 ││ │ │ │ │ 王月霞 │ ││ │ ├───────────┼──────┼──────┼──────┤│ │ │ 10(9) │ 463 │ 周嘉玲 │ 單獨所有 ││ │ ├───────────┼──────┼──────┼──────┤│ │ │ 10(10) │ 463 │ 周嘉玲 │ 單獨所有 ││ │ ├───────────┼──────┼──────┼──────┤│ │ │ 10(11) │ 166 │ 楊麗卿 │ 各5分之1 ││ │ │ │ │ 楊麗琴 │ ││ │ │ │ │ 楊志生 │ ││ │ │ │ │ 楊志仁 │ ││ │ │ │ │ 楊志鐘 │ ││ │ ├───────────┼──────┼──────┼──────┤│ │ │ 10(12) │248 │ 陳國釧 │ 單獨所有 │└──────┴──────┴───────────┴──────┴──────┴──────┘附表二:
┌─────────────┬──────┬──────┬──────┐│地 號 │面積 │所有權人 │應有部分 ││ │(平方公尺)│ │ │├─────────────┼──────┼──────┼──────┤│新北市○○區○○段土庫尖小│713 │王進發 │28分之1 ││段第108-9 地號 │ ├──────┼──────┤│ │ │汪進勇 │140分之6 │├─────────────┼──────┼──────┼──────┤│新北市○○區○○段土庫尖小│4006 │王進煌 │140分之6 ││段第211 地號 │ ├──────┼──────┤│ │ │王進華 │140分之6 ││ │ ├──────┼──────┤├─────────────┤ │汪進裕 │140分之6 ││(上開土地變價分割,所得價│ ├──────┼──────┤│金均按右比例分配之) │ │楊麗卿 │840分之7 ││ │ ├──────┼──────┤│ │ │楊麗琴 │840分之7 ││ │ ├──────┼──────┤│ │ │楊志生 │840分之7 ││ │ ├──────┼──────┤│ │ │楊志鐘 │840分之7 ││ │ ├──────┼──────┤│ │ │楊志仁 │840分之7 ││ │ ├──────┼──────┤│ │ │王進來 │24分之1 ││ │ ├──────┼──────┤│ │ │王進益 │24分之1 ││ │ ├──────┼──────┤│ │ │王月娥 │24分之1 ││ │ ├──────┼──────┤│ │ │趙王月琴 │24分之2 ││ │ ├──────┼──────┤│ │ │王月霞 │24分之1 ││ │ ├──────┼──────┤│ │ │王木興 │28分之1 ││ │ ├──────┼──────┤│ │ │王寶陞 │56分之1 ││ │ ├──────┼──────┤│ │ │王明惠 │56分之1 ││ │ ├──────┼──────┤│ │ │王進成 │28分之1 ││ │ ├──────┼──────┤│ │ │王進入 │28分之1 ││ │ ├──────┼──────┤│ │ │王進千 │28分之1 ││ │ ├──────┼──────┤│ │ │王進利 │28分之1 ││ │ ├──────┼──────┤│ │ │王牡丹 │28分之1 ││ │ ├──────┼──────┤│ │ │陳國釧 │168分之7 ││ │ ├──────┼──────┤│ │ │周嘉玲 │168分之28 ││ │ ├──────┼──────┤│ │ │陳政助 │140 分之3 ││ │ ├──────┼──────┤│ │ │陳詩頓 │140 分之3 │└─────────────┴──────┴──────┴──────┘附表三:
┌──────┬──────┬───────────┬──────┬─────┬──────┐│地 號 │ 總 面 積 │ 分割後取得之區域 │ 面 積 │ 所有權人 │分割後 ││ │(平方公尺)│(如土地複丈成果圖三)│(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新北市深坑區│ 1693 │ 54 │ 423 │ 王進發 │35分之5 ││土庫段崩山小│ │ │ ├─────┼──────┤│段第54、55地│ │ │ │ 汪進勇 │各35分之6 ││號 │ │ │ │ 王進煌 │ ││(合併分割,│ │ │ │ 王進華 │ ││分割方法如右│ │ │ │ 汪進裕 │ ││) │ │ │ ├─────┼──────┤│ │ │ │ │ 陳政助 │各35分之3 ││ │ │ │ │ 陳詩頓 │ ││ │ ├───────────┼──────┼─────┼──────┤│ │ │ 54(1) │ 71 │ 陳國釧 │單獨所有 ││ │ ├───────────┼──────┼─────┼──────┤│ │ │ 54(2) │ 141 │ 趙王月琴 │單獨所有 ││ │ ├───────────┼──────┼─────┼──────┤│ │ │ 54(3) │ 71 │ 王月娥 │單獨所有 ││ │ ├───────────┼──────┼─────┼──────┤│ │ │ 54(4) │ 71 │ 王月霞 │單獨所有 ││ │ ├───────────┼──────┼─────┼──────┤│ │ │ 54(5) │ 70 │ 王進益 │單獨所有 ││ │ ├───────────┼──────┼─────┼──────┤│ │ │ 54(6) │ 70 │ 王進來 │單獨所有 ││ │ ├───────────┼──────┼─────┼──────┤│ │ │ 54(7) │ 423 │ 王木興 │各7分之1 ││ │ │ │ │ 王進成 │ ││ │ │ │ │ 王進入 │ ││ │ │ │ │ 王進千 │ ││ │ │ │ │ 王進利 │ ││ │ │ │ │ 王牡丹 │ ││ │ │ │ ├─────┼──────┤│ │ │ │ │ 王寶陞 │各14分之1 ││ │ │ │ │ 王明惠 │ ││ │ ├───────────┼──────┼─────┼──────┤│ │ │ 54(8) │ 282 │ 周嘉玲 │單獨所有 ││ │ ├───────────┼──────┼─────┼──────┤│ │ │ 54(9) │ 71 │ 楊麗卿 │各5分之1 ││ │ │ │ │ 楊麗琴 │ ││ │ │ │ │ 楊志生 │ ││ │ │ │ │ 楊志仁 │ ││ │ │ │ │ 楊志鐘 │ │└──────┴──────┴───────────┴──────┴─────┴──────┘附表四:
┌──────┬──────┬───────────┬──────┬─────┬──────┐│地 號 │ 總 面 積 │ 分割後取得之區域 │ 面 積 │ 所有權人 │分割後 ││ │(平方公尺)│(如土地複丈成果圖四)│(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新北市深坑區│ 2672 │ 209 │ 668 │ 王木興 │各7分之1 ││土庫段土庫尖│ │ │ │ 王進成 │ ││小段第102-1 │ │ │ │ 王進入 │ ││、106-2 、20│ │ │ │ 王進千 │ ││9 地號 │ │ │ │ 王進利 │ ││(合併分割,│ │ │ │ 王牡丹 │ ││分割方法如右│ │ │ ├─────┼──────┤│) │ │ │ │ 王寶陞 │各14分之1 ││ │ │ │ │ 王明惠 │ ││ │ ├───────────┼──────┼─────┼──────┤│ │ │ 209(1) │ 112 │ 陳國釧 │單獨所有 ││ │ ├───────────┼──────┼─────┼──────┤│ │ │ 209(2) │ 445 │ 周嘉玲 │單獨所有 ││ │ ├───────────┼──────┼─────┼──────┤│ │ │ 209(3) │ 112 │ 楊麗卿 │各5分之1 ││ │ │ │ │ 楊麗琴 │ ││ │ │ │ │ 楊志生 │ ││ │ │ │ │ 楊志仁 │ ││ │ │ │ │ 楊志鐘 │ ││ │ ├───────────┼──────┼─────┼──────┤│ │ │ 209(4) │ 111 │ 王月娥 │單獨所有 ││ │ ├───────────┼──────┼─────┼──────┤│ │ │ 209(5) │ 111 │ 王月霞 │單獨所有 ││ │ ├───────────┼──────┼─────┼──────┤│ │ │ 209(6) │ 223 │ 趙王月琴 │單獨所有 ││ │ ├───────────┼──────┼─────┼──────┤│ │ │ 209(7) │ 668 │ 王進發 │35分之5 ││ │ │ │ ├─────┼──────┤│ │ │ │ │ 汪進勇 │各35分之6 ││ │ │ │ │ 王進煌 │ ││ │ │ │ │ 王進華 │ ││ │ │ │ │ 汪進裕 │ ││ │ │ │ ├─────┼──────┤│ │ │ │ │ 陳政助 │各35分之3 ││ │ │ │ │ 陳詩頓 │ ││ │ ├───────────┼──────┼─────┼──────┤│ │ │ 209(8) │ 222 │ 王進益 │各2分之1 ││ │ │ │ │ 王進來 │ │└──────┴──────┴───────────┴──────┴─────┴──────┘附表五:
┌──────┬──────┬───────────┬──────┬─────┬──────┐│地 號 │ 總 面 積 │ 分割後取得之區域 │ 面 積 │所有權人 │ 分割後 ││ │(平方公尺)│(如土地複丈成果圖五)│(平方公尺)│ │ 應有部分 │├──────┼──────┼───────────┼──────┼─────┼──────┤│新北市深坑區│ 137 │ 53-1 │ 34 │ 王進入 │ 單獨所有 ││土庫段崩山小│ ├───────────┼──────┼─────┼──────┤│段第53-1地號│ │ 53-1(1) │ 23 │ 趙王月琴 │ 單獨所有 ││(原物分割,│ ├───────────┼──────┼─────┼──────┤│分割方法如右│ │ 53-1(2) │ 6 │ 王進益 │ 單獨所有 ││) │ ├───────────┼──────┼─────┼──────┤│ │ │ 53-1(3) │ 6 │ 王進來 │ 單獨所有 ││ │ ├───────────┼──────┼─────┼──────┤│ │ │ 53-1(4) │ 34 │ 周嘉玲 │ 單獨所有 ││ │ ├───────────┼──────┼─────┼──────┤│ │ │ 53-1(5) │ 34 │ 王進華 │ 單獨所有 │└──────┴──────┴───────────┴──────┴─────┴──────┘附表六:
┌──────┬──────┬───────────┬──────┬─────┬──────┐│地 號 │ 總 面 積 │ 分割後取得之區域 │ 面 積 │所有權人 │ 分割後 ││ │(平方公尺)│(如土地複丈成果圖六)│(平方公尺)│ │ 應有部分 │├──────┼──────┼───────────┼──────┼─────┼──────┤│新北市深坑區│ 150 │ 236 │ 38 │ 王進華 │ 單獨所有 ││土庫段崩山小│ ├───────────┼──────┼─────┼──────┤│段第236地號 │ │ 236(1) │ 38 │ 周嘉玲 │ 單獨所有 ││(原物分割,│ ├───────────┼──────┼─────┼──────┤│分割方法如右│ │ 236(2) │ 6 │ 王進來 │ 單獨所有 ││) │ ├───────────┼──────┼─────┼──────┤│ │ │ 236(3) │ 6 │ 王進益 │ 單獨所有 ││ │ ├───────────┼──────┼─────┼──────┤│ │ │ 236(4) │ 25 │ 趙王月琴 │ 單獨所有 ││ │ ├───────────┼──────┼─────┼──────┤│ │ │ 236(5) │ 37 │ 王進入 │ 單獨所有 │└──────┴──────┴───────────┴──────┴─────┴──────┘附表七:
┌──────┬──────┬───────────┬──────┬─────┬──────┐│地 號 │ 總 面 積 │ 分割後取得之區域 │ 面 積 │ 所有權人 │分割後 ││ │(平方公尺)│(如土地複丈成果圖七)│(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新北市深坑區│ 1479 │ 76 │ 370 │ 王木興 │ 各7分之1 ││土庫段大坪小│ │ │ │ 王進成 │ ││段第76地號 │ │ │ │ 王進入 │ ││(原物分割,│ │ │ │ 王進千 │ ││分割方法如右│ │ │ │ 王進利 │ ││) │ │ │ │ 王牡丹 │ ││ │ │ │ ├─────┼──────┤│ │ │ │ │ 王寶陞 │ 各14分之1 ││ │ │ │ │ 王明惠 │ ││ │ ├───────────┼──────┼─────┼──────┤│ │ │ 76(1) │ 62 │ 楊麗卿 │ 各5分之1 ││ │ │ │ │ 楊麗琴 │ ││ │ │ │ │ 楊志生 │ ││ │ │ │ │ 楊志仁 │ ││ │ │ │ │ 楊志鐘 │ ││ │ ├───────────┼──────┼─────┼──────┤│ │ │ 76(2) │ 62 │ 陳國釧 │ 單獨所有 ││ │ ├───────────┼──────┼─────┼──────┤│ │ │ 76(3) │ 246 │ 周嘉玲 │ 單獨所有 ││ │ ├───────────┼──────┼─────┼──────┤│ │ │ 76(4) │ 61 │ 王進益 │ 單獨所有 ││ │ ├───────────┼──────┼─────┼──────┤│ │ │ 76(5) │ 61 │ 王進來 │ 單獨所有 ││ │ ├───────────┼──────┼─────┼──────┤│ │ │ 76(6) │ 62 │ 王月霞 │ 單獨所有 ││ │ ├───────────┼──────┼─────┼──────┤│ │ │ 76(7) │ 62 │ 王月娥 │ 單獨所有 ││ │ ├───────────┼──────┼─────┼──────┤│ │ │ 76(8) │ 123 │ 趙王月琴 │ 單獨所有 ││ │ ├───────────┼──────┼─────┼──────┤│ │ │ 76(9) │ 370 │ 王進發 │ 35分之5 ││ │ │ │ ├─────┼──────┤│ │ │ │ │ 汪進勇 │各35分之6 ││ │ │ │ │ 王進煌 │ ││ │ │ │ │ 王進華 │ ││ │ │ │ │ 汪進裕 │ ││ │ │ │ ├─────┼──────┤│ │ │ │ │ 陳政助 │各35分之3 ││ │ │ │ │ 陳詩頓 │ │└──────┴──────┴───────────┴──────┴─────┴──────┘附表八:
┌─────────────┬──────┬─────┬─────┐│地 號 │ 面積 │所有權人 │ 應有部分 ││ │(平方公尺)│ │ │├─────────────┼──────┼─────┼─────┤│新北市○○區○○段土庫尖小│184 │ 王進華 │140 分之35││段第160 地號 │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右比│ │ 王進來 │24分之1 ││例分配之) │ ├─────┼─────┤│ │ │ 王進益 │24分之1 ││ │ ├─────┼─────┤│ │ │ 趙王月琴 │6 分之1 ││ │ ├─────┼─────┤│ │ │ 王進入 │28分之7 ││ │ ├─────┼─────┤│ │ │ 周嘉玲 │168 分之42│└─────────────┴──────┴─────┴─────┘附表九:
┌─────────────┬──────┬─────┬─────┐│地 號 │ 面積 │所有權人 │ 應有部分 ││ │(平方公尺)│ │ │├─────────────┼──────┼─────┼─────┤│新北市○○區○○段土庫尖小│184 │ 王進華 │140 分之35││段第161 地號 │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右比│ │ 王進來 │24分之1 ││例分配之) │ ├─────┼─────┤│ │ │ 王進益 │24分之1 ││ │ ├─────┼─────┤│ │ │ 趙王月琴 │6 分之1 ││ │ ├─────┼─────┤│ │ │ 王進入 │28分之7 ││ │ ├─────┼─────┤│ │ │ 周嘉玲 │168 分之42│└─────────────┴──────┴─────┴─────┘附表十:
┌─────────────┬──────┬──────┬──────┐│地 號 │ 面積 │ 所有權人 │應有部分 ││ │(平方公尺)│ │ │├─────────────┼──────┼──────┼──────┤│新北市○○區○○○段新興坑│2444 │王進發 │28分之1 ││小段第56-4地號 │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右比│ │汪進勇 │140分之6 ││例分配之) │ ├──────┼──────┤│ │ │王進煌 │140分之6 ││ │ ├──────┼──────┤│ │ │王進華 │140分之6 ││ │ ├──────┼──────┤│ │ │汪進裕 │140分之6 ││ │ ├──────┼──────┤│ │ │楊麗卿 │840分之7 ││ │ ├──────┼──────┤│ │ │楊麗琴 │840分之7 ││ │ ├──────┼──────┤│ │ │楊志生 │840分之7 ││ │ ├──────┼──────┤│ │ │楊志鐘 │840分之7 ││ │ ├──────┼──────┤│ │ │楊志仁 │840分之7 ││ │ ├──────┼──────┤│ │ │王進來 │24分之1 ││ │ ├──────┼──────┤│ │ │王進益 │24分之1 ││ │ ├──────┼──────┤│ │ │王月娥 │24分之1 ││ │ ├──────┼──────┤│ │ │趙王月琴 │24分之2 ││ │ ├──────┼──────┤│ │ │王月霞 │24分之1 ││ │ ├──────┼──────┤│ │ │王木興 │28分之1 ││ │ ├──────┼──────┤│ │ │王寶陞 │56分之1 ││ │ ├──────┼──────┤│ │ │王明惠 │56分之1 ││ │ ├──────┼──────┤│ │ │王進成 │28分之1 ││ │ ├──────┼──────┤│ │ │王進入 │28分之1 ││ │ ├──────┼──────┤│ │ │王進千 │28分之1 ││ │ ├──────┼──────┤│ │ │王進利 │28分之1 ││ │ ├──────┼──────┤│ │ │王牡丹 │28分之1 ││ │ ├──────┼──────┤│ │ │陳國釧 │168分之7 ││ │ ├──────┼──────┤│ │ │周嘉玲 │168分之28 ││ │ ├──────┼──────┤│ │ │陳政助 │140 分之3 ││ │ ├──────┼──────┤│ │ │陳詩頓 │140 分之3 │└─────────────┴──────┴──────┴──────┘附表十一:
┌──────┬──────┬────────────┬──────┬─────┬─────┐│地 號 │ 總 面 積 │ 分割後取得之區域 │ 面 積 │所有權人 │分割後 ││ │(平方公尺)│(如土地複丈成果圖十)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新北市深坑區│ 349 │ 89 │ 319 │ 王進發 │ 單獨所有 ││土庫段土庫尖│ ├────────────┼──────┼─────┼─────┤│小段第89地號│ │ 89(1) │ 15 │ 王進來 │ 單獨所有 ││(原物分割,│ ├────────────┼──────┼─────┼─────┤│分割方法如右│ │ 89(2) │ 15 │ 王進益 │ 單獨所有 ││) │ │ │ │ │ │└──────┴──────┴────────────┴──────┴─────┴─────┘附表十二:
┌──────┬──────┬────────────┬──────┬─────┬─────┐│地 號 │ 總 面 積 │ 分割後取得之區域 │ 面 積 │所有權人 │分割後 ││ │(平方公尺)│(如土地複丈成果圖十一)│(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新北市深坑區│ 2348 │ 215 │ 2152 │ 王進發 │ 單獨所有 ││土庫段土庫尖│ ├────────────┼──────┼─────┼─────┤│小段第102-3 │ │ 215(1) │ 98 │ 王進來 │ 單獨所有 ││、215地號 │ ├────────────┼──────┼─────┼─────┤│(合併分割,│ │ 215(2) │ 98 │ 王進益 │ 單獨所有 ││分割方法如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甲(系爭土地):
┌──┬──────────────────────────────────┐│編號│土地 │├──┼──────────────────────────────────┤│ 1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2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3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 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 8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9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10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1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 1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 1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14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 1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16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17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18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19 │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 │├──┼──────────────────────────────────┤│ 20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2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 2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附表乙:
┌──┬────────┬────────┐│編號│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王進發 │13% │├──┼────────┼────────┤│ 2 │汪進勇 │2% │├──┼────────┼────────┤│ 3 │王進煌 │2% │├──┼────────┼────────┤│ 4 │汪進裕 │2% │├──┼────────┼────────┤│ 5 │陳政助 │1% │├──┼────────┼────────┤│ 6 │陳詩頓 │1% │├──┼────────┼────────┤│ 7 │王進華 │3% │├──┼────────┼────────┤│ 8 │王進財 │0% │├──┼────────┼────────┤│ 9 │王進居 │0% │├──┼────────┼────────┤│10 │王金環 │0% │├──┼────────┼────────┤│11 │楊麗卿 │1% │├──┼────────┼────────┤│12 │楊麗琴 │1% │├──┼────────┼────────┤│13 │楊志生 │1% │├──┼────────┼────────┤│14 │楊志鐘 │1% │├──┼────────┼────────┤│15 │楊志仁 │1% │├──┼────────┼────────┤│16 │陳國釧 │3% │├──┼────────┼────────┤│17 │周嘉玲 │21% │├──┼────────┼────────┤│18 │王月娥 │4% │├──┼────────┼────────┤│19 │王月霞 │4% │├──┼────────┼────────┤│20 │趙王月琴 │9% │├──┼────────┼────────┤│21 │王進利 │3% │├──┼────────┼────────┤│22 │王木興 │3% │├──┼────────┼────────┤│23 │王牡丹 │3% │├──┼────────┼────────┤│24 │王寶陞 │2% │├──┼────────┼────────┤│25 │王明惠 │2% │├──┼────────┼────────┤│26 │王進成 │3% │├──┼────────┼────────┤│27 │王進千 │3% │├──┼────────┼────────┤│28 │王進入 │3% │├──┼────────┼────────┤│29 │王進來 │4% │├──┼────────┼────────┤│30 │王進益 │4% │└──┴────────┴────────┘附表丙: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
附圖: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一至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