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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 告 葛憶君上列原告與被告瓏山林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原告起訴請求判決事項有三:(一)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附件一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4900分之3725土地及坐落同區段313-36地號、 權利範圍2600分之650之土地及其上432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房地( 下稱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所示土地及建物所生之信託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應將附件一之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三)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因附件二都市更新合建契約書所生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因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來核定,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房地之價值( 如市價、系爭房地交易價額或系爭房地鑑定價值報告等),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另原告並應提出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