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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 告 泛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天明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被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EchoStar Asia Multimedia Limited)法定代理人 辛瑪(R. Scott Zimmer)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啟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裁判日期:20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