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 告 泛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天明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被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EchoStar Asia Multimedia Limited)法定代理人 辛 瑪(R. Scott Zimmer)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更正為「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裁判日期: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