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原 告 固特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政被 告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珊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被 告 宇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恒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