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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0號上 訴 人 昱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國雄即益國地政士事務所間確認合作協議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陳報為新臺幣(下同)32,767,031元(見本院卷第5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日期:201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