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1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榮鑫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凃榆政律師黃聖棻律師被 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 代 理人 楊若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