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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黃種成

黃文裕黃種進黃宥霖被上訴人 林燦輝

倪其鴻簡鑫城陳順進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79號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20萬7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7萬9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日期: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