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被 告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宏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工公司)、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盛公司)及奧地利商Waagner-Biro Austria Stage System (下稱WB公司)共同承攬高雄「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特殊設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簽署聯合承攬合約(下稱系爭承攬合約),並由WB公司以11,990,000歐元供應舞台機械設備(下稱系爭設備)予原告公司。嗣宜盛公司由訴外人謝明秋出面,要求原告指定泱麒國際企業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公司合併而消滅,下稱泱麒公司)代原告完成系爭設備採購程序,包括付款、交貨及海關報關等事宜,原告同意後,由原告與宜盛公司授權泱麒公司處理上開事務,但為付款所需,再由原告與泱麒公司於101 年10月30日簽署「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特殊設備工程舞台機械設備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合約),約定由原告向泱麒公司購買系爭設備,故系爭買賣合約雖名為買賣合約,實際上隱藏之法律關係為委任關係,故依民法第87條第2 項應適用委任規定。
嗣原告依系爭買賣合約給付預付款1,798,500歐 元(下稱系爭預付款)及營業稅新臺幣(下同)3,440,531 元予泱麒公司,惟泱麒公司收取上開款項後並未依約開立信用狀予WB公司,卻另行將訴外人瑞士商INFINITY RANGE CO.CORPORATION向WISMATWW BANK WINTER&Co,AG 開立之面額與系爭預付款不符之不可撤銷信用狀(下稱系爭信用狀)轉讓予WB公司,惟因系爭信用狀與系爭承攬合約約定不符,遭WB公司拒絕出貨。原告為免系爭承攬合約發生違約,乃另行開立購買系爭設備價額之不可撤銷信用狀予WB公司,致原告重複支付系爭預付款而受有損害外,尚須額外負擔開狀手續費、郵電費等。嗣後經原告請求泱麒公司返還系爭預付款卻遭拒,則泱麒公司受領系爭預付款後顯未依委任契約約定履行,且再經原告公司委請律師發函函請泱麒公司將系爭預付款及營業稅及其他費用返還,惟泱麒公司仍置之不理,甚至於102 年11月6日辦理合併解散而消滅;泱麒公司顯已逾越民法第544規定逾越受任人權限而致原告受有損害,而兩造間既有委任及形式上買賣合約存在,爰以本件起訴狀送達通知被告終止委任及買賣關係,且因被告公司為合併存續之公司,依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第75條規定,原屬泱麒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存續之被告公司負責,故請求被告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雖以委任契約為請求權基礎,訴請被告公司應返還系爭預付款、營業稅及賠償其他相關費用,然衡以原告與泱麒公司間就系爭設備之交付僅簽署原證3 之系爭買賣合約,並未另行簽署或口頭約定成立委任契約,且原告亦於起訴狀自承系爭買賣合約隱藏委任關係,可見兩造間就系爭設備之法律關係認定,即應以系爭買賣合約為據,則原告縱主張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負損害賠償,仍應定性為因系爭買賣合約所生之爭議;至原告公司雖提出原證2授權書佐證授權泱麒公司代原告公司完成採購程序,惟觀以原證2 授權書內容,為原告出具該授權書予WB公司,請該公司配合完成履約等語,可認上開授權書並非原告與泱麒公司間來往文件,並未拘束原告與泱麒公司,無從認定為原告與泱麒公司另行成立委任契約,因此,原告與泱麒公司間就系爭設備之法律關係即應依系爭買賣合約為斷。而依系爭買賣合約第16條第3 項約定:「本合約之解釋、適用及履行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合約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系爭買賣合約在卷可稽,是堪認本件兩造因系爭買賣合約涉訟時,係已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主張既係因系爭設備買賣處理所生之爭議,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