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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天洋行有限公司、原始碼生技有限公司、許慧蘭、許宜和堂有限公司、張耀煌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壹萬零伍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