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本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7萬8,00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針對聲明三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612萬2,640元,反訴部分為157萬8,000元,合計為770萬0,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