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09號上 訴 人 林作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威橡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809號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9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9,2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