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945號原 告 李文輝
李武峰李美英兼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溫文賢被 告 許金地上列當事人間因殺人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3 年度附民字第95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武峰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文輝、李武峰、李美英、溫文賢各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溫文賢、李文輝、李武峰、李美英等4人合計新臺幣(下同)38萬5千元(喪葬費),並自訴訟判決確定暨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溫文賢、李文輝、李武峰、李美英等4人合計400萬元(精神慰撫金各100 萬元),並自訴訟判決確定暨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當庭更正其聲明如下: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武峰38萬5 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溫文賢、李文輝、李武峰、李美英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上揭所為應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法律上之陳述,與前揭規定相符,自非法所不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2年5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對面之大樹下飲酒時,見先前曾因細故與之發生口角之訴外人李溫阿枝(已歿)同在該處與友人聊天,雖於客觀上非不能預見頭部為人體之重要部位,若予重擊,極可能造成顱內出血致神經性休克而生死亡之結果,卻因氣憤難平,主觀上未預見及此,而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拽拉李溫阿枝致其倒地後,以腳踹踢李溫阿枝頭部約7 下,致李溫阿枝頭部受有硬腦膜下出血、顱內出血合併腦脫疝、多處顏面骨、顱骨骨折等傷害,旋經送往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治療後,仍呈深度昏迷狀態,未曾清醒,延至102年6月20日晚上11時55分許,終因前述外傷性顱內出血及顱骨骨折神經性休克死亡。原告李武峰為此支出喪葬、醫療費共38萬 5千元,而原告等4 人均為李溫阿枝之子女,皆因李溫阿枝之死亡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就此被告復應各賠償原告10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2條第1項、第2項(起訴書贅載)、第194條、第216條(起訴書贅載)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武峰38萬5 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溫文賢、李文輝、李武峰、李美英各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承認其確因上開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等4 人受有前揭損害,並於103年11月27日當庭對原告等4人之請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既於103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意思表示,有言詞辯論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0頁),揆諸上揭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之規定,請求將被告賠償原告李武峰所支出之喪葬、醫療費用共38萬5 千元及賠償原告等4人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 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