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91號原 告 黃典隆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張裕美、吳水木、何俊魁、吳志誠、黃劍青、王景山、林增福、黃一鑫、邵燕玲、洪秋楠間確認妨害訴訟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2,3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