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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08號原 告 李晉儕

李麗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複 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追加 原告 李樹源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麗雲追加 原告 李姿葶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被 告 張素梅追加 被告 李宗翰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

李宗勳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自留回證:

㈠原告部分:

⒈李木旺生前中風時點,以及歷來其就診醫療院所與就診期間為何。

⒉就被告抗辯李木旺於102 年3 月22日提起告訴並非其意之意見。如有所稱確認其真意之錄影檔,請一併提出。

⒊證人曾泰敦所提出為李木旺造冊之財產文件中,登記於在李

樹當、張素梅名下全部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印鑑等資料,於李木旺生前,為何人所持有?又李木旺去世後,前開資料為何人所持有?⒋前開財產文件中列於原告李晉儕名下之編號1 號不動產,上

載「已售」字樣,係由何人於何時所出售?又出售價金由何人取得?另列於其他繼承人及被告張素梅名下之全部不動產,於李木旺生前有無任何處分行為?如有,係由何人所處分及取得相關價金?㈡被告部分:

⒈證人曾泰敦所提出為李木旺造冊之財產文件中,登記於在李

樹當、張素梅名下全部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印鑑等資料,於李木旺生前,均為何人所持有?⒉前開財產文件所列李樹當名下全部不動產,於李樹當去世後

,是否均已辦理繼承登記?又所有權狀如為他人所持有,是否業已取回或申請補發?如申請補發,申請補發之原因為何(請逐一說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葉藍鸚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財產
裁判日期: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