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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金簡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簡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受 告知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智被上訴人 盧益村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