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簡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受 告知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智被上訴人 盧益村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款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