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45號聲 請 人 洪慈璘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本件聯絡人:
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洪惠仁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洪明徽間親疏關係之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洪惠仁之遺產清冊及遺產分割協議書(草案),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