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56號聲 請 人 鄭一洲上列聲請人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逕為裁定,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鄭富翁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
二、本件特別代理人代理事務是否為分割被繼承人鄭根城遺產事務。如未回覆,逕為以此為範圍。
三、鄭根城全體繼承人同意本件聲請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