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61號聲 請 人 鄭偉元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鄭文造聲請選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鄭文造親屬系統表、選任鄭偉元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選任鄭偉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全部家屬同意書(含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二、被選為監護人鄭偉元同意書、被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鄭偉民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