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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監宣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42號聲 請 人 徐宗懋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家事了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