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42號聲 請 人 徐宗懋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家事了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鞠云彬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