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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監宣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416號聲 請 人 何祥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清錦間聲請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連清錦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

二、請提出連清唐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並陳明與相對人連清錦之關係。

三、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連清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