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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監宣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75號聲 請 人 常世蘭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張碧霞聲請選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張碧霞親屬系統表、選任常世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選任常世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全部家屬同意書(含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二、被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常世蕙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1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