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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號聲 明 人 周佑霖(即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相 對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石世豪上列當事人間就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明人對相對人申報破產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申報之破產債權超出新台幣壹億肆仟零捌拾柒萬伍仟捌佰陸拾參元部分應予剔除,不得列入本件破產債權為分配。

聲明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125 條定有明文。本件破產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於民國

104 年4 月29日召開,而聲明人對於相對人申報之債權於10

4 年4 月22日聲明異議,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申報債權第22、23、24、26、27項計新臺幣(下同)629 萬1,861 元,為破產後成立之債權,依破產法第98條之規定不予列計;另第3、5、6、7、11、

14、18、19、21、25、28項合計1,695萬5,800元,核屬行政罰性質,依破產法第103條第4款之規定亦不得列計。故相對人雖申報破產債權1億6,412萬3,524元,惟其中2,324萬7,661元應行剔除,僅1億4,087萬5,863元得予認列,爰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次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成立者,為破產債權;又罰金、罰鍰及追徵金,不得為破產債權,破產法第98條、第103 條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行政罰通稱罰鍰,亦有屬於行政罰性質,而稱罰金者,所所得稅法所稱之短估金、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關稅之滯納費等,均屬違反規定之制裁具有行政罰性質,而名稱不一,足徵行政罰之範圍,不宜拘泥於罰鍰之名稱,而應以其真義為依歸,是故破產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列為破產債權之罰鍰,應作廣義解釋,泛指一切具有行政罰性質之制裁,方符合立法本旨(前司法行政部58年7月4日《58》台函民決字第4977號函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前向聲明人陳報破產債權1 億6,412 萬3,524元,其中項次22申報債權262 萬2,832 元,申報原因為104年度無線寬頻接取業務頻率使用費;項次23申報債權350 萬5,572 元,申報原因為104 年度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頻率使用費;項次24申報債權15萬元,申報原因為

104 年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項次26申報債權9,557 元,申報原因為破產人104 年1 月1 日至同年2 月13日設置基地台之租金及賠償金(見本院卷㈧第19至20頁);項次27申報債權3,900 元,申報原因為104 年度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見本院卷㈧第66頁),合計629萬1,861元,固非無據,惟查破產人前經本院於103年12月18日以97年度整字第5、6號裁定宣告破產,而前開5款債權之請求權係於破產宣告後始發生,揆諸破產法第98條之反面解釋,應不得列為破產債權至明。另項次3申報債權120萬元,申報原因為99年度應繳特許費滯納金;項次5申報債權24萬7,177元,申報原因為102年度特許費滯納金;項次6申報債權30萬元,申報原因為裁處書;項次7申報債權30萬元,申報原因為裁處書;項次11申報債權30萬1,610元,申報原因為97年度頻率使用費滯納金及其利息收入;項次14申報債權399萬6,000元,申報原因為100年度頻率使用費滯納金及其利息收入;項次18申報債權220萬5,317元,申報原因為102年度頻率使用費滯納金及其利息收入;項次19申報債權305萬5,320元,申報原因為102年度頻率使用費滯納金及其利息收入;項次21申報債權518萬7,876元,申報原因為103年度頻率使用費滯納金及其利息收入;項次25申報債權14萬元,申報原因為裁處書(見本院卷㈧第16至20頁);項次28申報債權2萬2,500元,申報原因為104年度第2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滯納金(見本院卷㈧第66頁),合計1,695萬5,800元。然查前開11款債權發生原因核其內容均係屬罰鍰性質,揆諸破產法第103條第4款之規定及前揭說明,亦不得列入破產債權就就破產財團受清償。從而,相對人申報之破產債權於超過1億4,087萬5,863元部分(計算式:164,123,524元-6,291,861元-16,955,800元=140,875,863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本件破產債權為分配。

五、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