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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周佑霖上列聲請人就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行破產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得款新台幣(下同)4,932 萬1,835 元,已依法製作分配表並經本院准許認可在案,嗣因無人異議業已悉數進行分配,有匯款單據為證,爰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以97年度整字第5 、6 號裁定宣告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嗣於104 年1 月28日以10

4 年度破字第1 號裁定選任周佑霖為破產管理人,因破產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財產合計5,231 萬9,311元,經扣繳破產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後,尚餘4,932 萬1,835 元,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並於106 年1月17日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本院於106 年2 月9日裁定認可,並訂106年2月22日為公告期日,無人異議,隨即由聲請人分配予債權人等,此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愛分行匯出匯款收據聯影本可證,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爰依該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