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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周佑霖上列聲請人就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周佑霖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破產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資產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現金結存為新臺幣(下同)5,231萬9,311 元,經扣繳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通知破產債權人之郵資及分配匯費、破產文件倉儲費等後,尚餘4,932萬1,835 元,茲作成分配表如附表,聲請裁定認可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