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范 惇律師上列聲請人就鄭簡美智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范惇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鄭簡美智之破產管理人,破產人鄭簡美智之破產財團資產共計新台幣(下同)30萬6,004 元(包含現金30萬167 元、郵局存款1 元及保單終止契約金5,836 元),經扣繳破產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後,尚餘19萬3,719 元,茲作成分配表如附表,聲請裁定認可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