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
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認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時,其合於破產規定者,得依職權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設立於民國96年9月28日,實收資本
額新臺幣(下同)3,265,769,230元,主要業務為生產太陽能級多晶矽,即矽晶棒、矽晶圓之主要原料,最終可用於生產太陽能電池片及半導體晶圓,主要銷售於臺灣及中國大陸地區,然近年因中國太陽能光電產業環境低迷,且歐美各國紛紛對中國太陽能光電產業展開反傾銷、反補貼調查,致太陽能光電產業陷入低潮,連帶使多晶矽產能過剩,巿價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聲請人因持續虧損,乃於103年9月10日決定將多晶矽逐漸減產至零,並相繼資遣員工139人、123人;依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於104年3月30日查核聲請人103及102年度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聲請人於103年12月31日累積虧損達157億元,負債總額逾143億元,資產總額僅約23億元,負債超過資產約120億元,繼續經營能力有重大疑慮;聲請人曾於103年11月14日聲請重整,然經本院103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駁回確定,依聲請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已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聲請人之董事會乃於104年5月13日決議聲請宣告破產,爰依破產法第58條第1項聲請宣告破產等情,業據提出聲請人於103年9月10日至104年5月13日發布之重大訊息、103及102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本院103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104年5月13日董事會議事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整字第1號卷,查核屬實,堪認本院103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重整之聲請時,依聲請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已無重建更生之可能,且因負債遠高於資產,又逐步資遣員工、減少甚至停止生產,顯已不能清償所負債務。故本件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