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吳啟孝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已就全部破產財團財產(分有甲標、乙標及丙標),為破產處分拍定,破產財團資產共計新臺幣(下同)3億9,984萬1,014元,經按甲標、乙標及丙標分別扣繳破產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報酬、人事費用、房屋稅後,甲標、乙標及丙標財產尚餘413萬9,033元、205萬8,166元及2億2,818萬122元,茲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