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經執行完畢,現已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結,有分配報告、匯款單據、提存書為證,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破產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經本院民事庭宣告破產,並選任吳啟孝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完畢並做成分配表,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經本院於
107 年5 月1 日同意認可,並於107 年5 月21日公告,分配表公告異議期間雖有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得分配款新臺幣2,306萬4,509 元聲明異議且該異議尚未確定,及債權人西安理工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ummit Process Design Inc . 遷址不明無從聯繫,然聲請人已依法對債權人西安理工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ummit Process Design Inc . 聲請公示送達,並將前開債權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異議之債權金額及債權人西安理工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umm
it Process Design Inc之分配受償金額辦理清償提存,其餘債權人則由聲請人依公告確定之分配表進行分配,並由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案款,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分配報告、匯款申請書收執聯、提存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