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吳啟孝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吳啟孝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47 條、第139 條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現破產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核定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尚有財產合計新臺幣1億8,764萬8,597元可供分配,茲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