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5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喜臨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履義訴訟代理人 陳清美
林禮模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劉建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維斌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