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100號原 告 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複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