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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保險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保險字第100號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87,930元(計算式:18,114,755元-6,126,825元=11,987,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9萬6,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17-01-12